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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05月08日09时45分
来源:中安在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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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经济新闻5月8日讯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,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:“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,最高检近日公布了7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》,明确规定,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,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的情形,构成犯罪的,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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